争做企业创新的推动者 争做企业决策的参与者 争做企业文化的建设者 争做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者
首页 > 基层笔会 > 干预司法要“捉手”到位追责有力

干预司法要“捉手”到位追责有力

来源:求是网 作者:缪金华 日期:2014-11-06

    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就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其中,提出用 “三招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

    长期以来,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单位总有一只“隐形”的手,在改变司法天平的平衡,“朝着于己有利、与己相关的方向倾斜”。现实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现象并不鲜见,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等时有发生,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等问题,一直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现实问题之一。公正司法、阳光司法等改革举措虽然不断推出,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等问题并没有得到最有效的解决。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公正司法进行了详尽论述,一针见血地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因此,公正司法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要有效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在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其主要措施是“ 三招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其一,全程留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其二、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其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如此看来,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有了措施,有了具体抓手和可操作的依据,能够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但是,从实际效果和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及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上看,仅仅是限制和约束还不足以从根本上遏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权力冲动及插手案件的欲望,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及庇护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的惩处还缺乏足够的威慑力、震慑力。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结果,就是绑架党的威信、败坏党的形象,损坏党依法治国的根基。因此,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处理不能“温水煮青蛙”,如果防止措施不到位、不落实、不果断、不彻底就会养痈遗患。

    笔者以为,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不仅要有措施,还要有更好的“捉手”制度,发挥组合拳的威力,要在具体实践中坚持做到:一、 “留痕”公开通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不仅要记录在案,而且还要在第一时间将其“留痕”真相向社会公开通报。二、对记录“留痕”不实者严肃处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记录不及时、不准确或隐瞒真相或不记录在案的有关人员必须予以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甚或法律制裁。三、对造成影响者做出处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造成影响时,应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通报。四、追究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或干预个案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五、严肃处理通风报信者。对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提供信息及通风报信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及时清除执法队伍。六、全面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等平台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净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空间。七、纳入政绩考核。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与否,是检验领导干部尊重法律、维护法治、坚定党纪国法的重要标志。因此,要把领导干部是否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等纳入政绩考核,并把其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建立健全违反法定程序干预司法的登记备案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势在必行,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建设法治中国,必须防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插手具体案件。因此,要把“捉手”制度落实到位,用制度管住乱拨司法天平的那只手。管住那只乱拨司法天平的手,就要追责有力、“招招到位”打在“七寸”,切实护佑司法天平不倾不斜。各级领导干部切记,在法律面前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