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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来源:求是网 作者: 日期:2018-03-15

    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正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宪法修正案的上述规定,是总结新中国宪法制定和实施的经验得出的重要结论。

  在宪法的正文中写入中国共产党的具体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早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就有所体现。例如,1975年宪法第15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78年宪法第19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时,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了宪法序言,此项改革措施有利于推进党和国家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此次宪法修改,又把党的领导写入了宪法正文,这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工作领导的需要,也是保证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重要措施。事实上,把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写入宪法正文,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性质的基本认识,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地抵御各种西方宪政思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宪法制度的渗透和干扰。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是综合历史与现实、国际与国内等等不同方面的因素做出的科学结论,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保障,是人类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最有效的实践经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牢靠依托。

  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性质的政党自从登上了历史舞台,就将国家解放、民族独立和人民幸福作为党的奋斗目标。在党的旗帜下凝聚了全体中国人民的意志,推翻了三座大山的统治,建立了新中国。建国以后,在党的领导下,顺利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并且不断壮大、欣欣向荣。总结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实践在中国大地上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壮大的历史,归根到底有一条根本经验,就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一手创建和缔造的,并且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赋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定的价值内涵。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是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作出的历史发展的客观结论。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而前苏东国家虽然社会主义搞得早、但由于缺少像中国共产党这样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领导,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与资本主义世界斗争中自我退缩、自我放弃,只得改弦易辙,重新寻找本民族、本国家的发展道路,但迄今为止,还没有看到有哪个成功的范例。所以,“风景这边独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已经证明了的事实,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中流砥柱,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可能存在、成功和不断走向繁荣。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巨大成就,并且秉承《共产党宣言》所倡导的人类共产主义伟大理想,正在稳步前行、扬帆远航。中国共产党是根植于中国的具体国情产生的伟大的政党,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正在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前所未有的人类文明发展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在以自身的经验向人类社会传递一个非常强有力的信号:共产主义是可以实现的人类伟大理想,只要有像中国共产党一样的伟大的政党的正确领导,只要我们始终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只要我们坚守科学发展观,一步一个脚印,依靠人民的勤劳、先进群体的模范引领作用,就一定能够建成代表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先进的、发达的社会主义制度。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并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助于构建全面和系统的、科学规范的宪法上确认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为制定一切法律法规规章提供科学的、权威的立法依据,为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提供明确的宪法解释原则和方法,为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提供具体的组织路线和行动纲领。

  总之,此次修改宪法,遵循现行宪法在过去36年中通过宪法修改不断把执政党发展和完善了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的“政治惯例”,再次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连同“科学发展观”一道写入宪法,使得宪法中关于执政党指导思想的确认和表述与执政党的党章对指导思想的描述完全一致,实现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领导作用,凸显现行宪法在维护共产党执政地位和确立主流意识形态方面的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在宪法正文中明确“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可以为正确地解释宪法条文、推动宪法实施工作的有序进行、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将会起到积极和有效的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